廣東女性產假增至178天 多了50天生育獎勵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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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在廣州閉幕,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條例爲廣東女性帶來一大利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廣東女性產假增至178天 多了50天生育獎勵假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廣東去年修改計生條例時將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爲合法生育獎勵假,調整後女性產假由基本產假98天和獎勵假30天組成,共128天。此次條例再度修改後,廣東女性產假增至178天,這在目前全國各地中屬於較長的產假。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主任段宇飛稱,延長合法生育獎勵假是爲了提升廣東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廣大民衆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新條例對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進行細化和明確,針對婚育狀況的複雜性,設置兜底條款。具體包括七種情形: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條例公佈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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