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覈不嚴致手機用戶損失24萬 移動被判賠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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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外地出差,手機突然沒信號,以爲是手機故障,出差歸來才發現是手機號被人冒名補卡。3天內,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機號所綁定的支付寶、銀行卡等,轉款、消費達24萬餘元。
案件發生後,手機用戶將移動公司告上法庭。
《法制日報》記者今日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終審判定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所屬營業廳未盡到對身份信息審查覈實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手機用戶9.74萬元。
遭遇補卡轉賬
鄭女士怎麼也沒想到,手機沒信號竟是遭人“補卡”的結果。
2015年6月9日,家住武漢的鄭女士因公到廣西北海出差。
6月10日上午,鄭女士發現手機無法打電話,以爲是手機出了問題,於是立即到手機修理店修理。但因時間問題,未能完全修好。
6月12日,鄭女士回到武漢,繼續到店裏修理手機,被告知手機SIM卡壞了,需要重新補辦。
鄭女士隨即到中國移動光谷營業廳辦理補卡業務,偶然得知其手機卡已被補辦過多次。
經向10086致電詢問,鄭女士得知,6月10日,其手機號在中國移動水果湖營業廳補辦過一次。
鄭女士立即登錄支付寶,發現支付寶賬戶無法登錄。
經查詢,6月10日,鄭女士支付寶賬戶通過手機號更改密碼,且支付寶賬戶裏的24.35萬元已被轉走。
6月13日,鄭女士在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關東派出所報案。
2015年6月24日,鄭女士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武漢水果湖中心營業廳告上法庭,認爲被告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自己支付寶賬戶錢財被非法轉走。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武昌區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6月8日,鄭女士在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設立的受理點辦理了手機號業務,並註冊了支付寶功能,與鄭女士的招商銀行卡綁定。
招商銀行光谷科技支行出具了鄭女士賬戶的歷史交易明細,顯示了轉賬記錄。
法院還查明,2015年6月10日11時07分,謝某持本人身份證及僞造的鄭女士臨時身份證(該身份證上照片非鄭女士本人)到水果湖中心營業廳辦理補卡業務,水果湖營業廳受理了該業務。
水果湖中心營業廳的業務受理單載明瞭謝某代爲鄭女士補卡的情況,補卡原因是“丟失”,鑑權方式是本人身份證件認證,謝某作爲代辦人在業務受理單上簽名。
根據鄭女士的申請,法院調取了謝某在水果湖營業廳辦理補卡業務的錄像,證實了上述情況。
補卡行爲違約
一審庭審中,被告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水果湖中心營業廳陳述稱,公司員工按照《關於調整補卡業務管理規範的通知》規定的操作流程,覈實了代辦人謝某及鄭女士的身份證信息。
“在代辦人輸入的服務密碼通過系統驗證之後,向代辦人詢問了該號碼的使用年限及消費情況,代辦人的回答與我公司系統數據完全吻合,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審查義務。”兩名被告在庭審中陳述。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爲,水果湖中心營業廳員工雖覈對了鄭女士的身份證信息,但未按《關於調整補卡業務管理規範的通知》及業務辦理指南中的規定審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性,且代辦人未出示補卡委託書。
根據規定,代辦人辦理補卡業務需雙方有效證件原件、補卡委託書及服務密碼,該三種情形是缺一不可的,只是在無法提供服務密碼時,才採用七選二模糊認證。
據此,一審法院認爲,正因爲被告防範不到位,在無法確認臨時身份證真僞情況下爲謝某辦理了補卡業務,造成謝某更換了SIM卡,登錄網站賬戶找回鄭女士支付寶登錄密碼,並將其錢款轉走,故水果湖中心營業廳爲僞造鄭女士臨時身份證的犯罪嫌疑人辦理的該項業務中存在一定違約行爲。
上訴時,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認爲,鄭女士用該手機號註冊支付寶和綁定銀行卡沒有與中國移動武漢公司協商,也不屬於電信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一審判決對這些事實沒有查清。
同時,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還認爲,鄭女士辦理手機卡入網時是不記名的,公司電腦系統中沒有其身份證照片,這是現有操作系統程序決定的,不存在錯誤補辦手機卡的行爲。
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還列舉了其他上訴理由:鄭女士泄露服務密碼是本案關鍵,該密碼的泄露與水果湖營業廳無關;鄭女士支付寶的存款被他人轉走,與該公司的補卡行爲不存在因果關係。
對此,武漢市中院認爲,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應該按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統的信息。
“水果湖營業廳在信息系統不能覈實身份的情況下,應通過其他方式覈實,不應以客觀條件爲由,規避應盡的審覈義務。”武漢市中院認爲,水果湖中心營業廳在辦理鄭女士補卡業務中存在違約行爲。
移動公司應擔責
一審中,鄭女士認爲,正是因爲水果湖中心營業廳在爲案外人辦理補卡業務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其與手機號碼綁定的銀行卡、支付寶賬戶資金被轉走,故應由兩被告承擔全部損失。
對此,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與水果湖中心營業廳認爲,在補卡業務中已盡到了相應的審查義務,同時認爲作爲電信運營商僅提供基礎通信服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損失應按電信服務合同的約定辦理,鄭女士的損失是因第三人犯罪造成,且主張的損失大大超過電信合同的約定,他們無違約,故不應承擔超過合同預期範圍因第三人犯罪造成的損失。
武昌區法院認爲,正因被告在補卡業務中對臨時身份證是否爲有效證件防範不到位,導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補辦了SIM卡,登錄網站賬戶找回支付寶登錄密碼,將鄭女士的錢款轉入他人賬戶,造成了損失,故被告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水果湖中心營業廳系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對外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故應由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與此同時,一審法院也認爲,鄭女士自身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且其經濟損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直接導致,故鄭女士在本案中除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可另行向犯罪嫌疑人主張權利。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向鄭女士支付經濟損失9.7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因不服一審判決,雙方均提起上訴。
二審中,針對該不該擔責的問題,雙方均給出新理由。
鄭女士稱,其手機系泰國購買,手機不能使用時,一直認爲是手機出現問題,且因在外出差,對於損失的產生沒有過錯,不存在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情形。
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則稱,該公司與鄭女士訂立的是基本電信服務合同,不可能預見其違反合同約定將手機號用於金融業務,公司無法預見鄭女士進行金融業務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法規定,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武漢市中院認爲,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使用手機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流、交易、轉賬等已是社會常態,不法分子利用盜取的手機或手機號盜刷、盜轉銀行存款的事件媒體也時有報道,實行辦理手機卡實名制和補辦手機卡時覈實身份具有防止此類犯罪的作用,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應當知道被他人冒名補辦手機卡可能發生上述犯罪情形。
“在基本通訊服務內容中,並不禁止在互聯網上辦理金融業務,利用手機在互聯網辦理金融業務並不違反基本電信服務合同的約定,符合社會生活習慣。”武漢市中院認爲,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以其與鄭女士簽訂的基本電信服務合同,鄭女士劃轉存款不屬於基本通訊服務範圍爲由,不應承擔其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武漢市中院同時認爲,鄭女士的手機卡被他人冒名補卡、存款被盜刷存在多個因素,即:中國移動武漢公司在辦理補卡手續時對鄭女士身份證信息審查不嚴;鄭女士身份證信息的泄露;鄭女士手機號服務密碼的泄露;鄭女士手機號模糊認證信息的泄露等。
“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僅爲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在辦理補卡手續時對鄭女士身份證信息審查不嚴的因素,其他因素並未查明。”武漢市中院據此認定,一審法院劃分鄭女士承擔60%責任,中國移動武漢分公司承擔40%責任,屬於自由裁量範圍,鄭女士未被判決賠償的損失,待事實查清後,可以向責任人另行主張。
據此,武漢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武漢8月3日電
本報記者劉志月
本報通訊員 王田甜
責任編輯: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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