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醉酒男子回家被索賠10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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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檀先生,送醉酒同事朱培訓回家,次日早上朱被發現凍死在家門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審判決檀先生賠付死者家屬10.6萬餘元,檀先生不服,於上週上訴,並於昨天約見記者。南京中院的一名負責人透露,如果無意外,下月中旬將開庭再審此案。
好心換來10萬元的索賠
12月17日,一名叫“公平、公正在哪裏”的網友在西祠發帖,說今年2月19日,他和幾個同事一起聚餐,大家都喝了些酒。結束後,一名姓朱的同事堅持要自己騎摩托車回家,但當天下雨路很不好走,他就喊了輛出租車送。車開到距離朱家約30米左右的巷口時,車子進不去。姓朱的同事就下車自己走了回去。
他看對方神志清楚,“堅持不要我送”,而且離家門又近,就沒多想,跟着出租車返回了。第二天上午,朱培訓被發現死在離家門口不遠的地方。一個月後,他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五個月後,浦口區法院以他護送、幫助義務未完全完成,判他付20%的責任,賠付10.6萬餘元。“我冤啊我!好心卻落得如此下場!”
送人回家是好心還是義務?
記者通過某種途徑取得了發帖人檀先生的手機,他在電話裏說話斷斷續續,明顯有點走神,思想壓力似乎也很大。經過一番簡短的交流,檀先生終於提出,與記者當面交談。見面時,檀先生帶來了兩份材料:法院判決書和屍檢報告。他說話的時候,一直努力地試圖冷靜下來。但是,手一直微微地發抖,聲音也有點哽咽。
法院認爲,檀先生作爲一名醉酒者的護送人,不應該將其丟在家門口就走。“我怎麼就成了護送人了?我只是送朱培訓回家而已,我不存在任何義務。”再者,檀先生說,自己到家後曾打電話給朱培訓的妻子。但是,朱培訓的妻子說,丈夫沒回家,也找不到人。檀先生認爲,對方的這種說法很值得懷疑。“警方曾經調查過周圍的居民,當時周圍動靜很大,怎麼可能找不到人呢?”
讓人唏噓不已的是,死者家屬在今年2月19日悲劇發生後,曾向本報記者透露,朱培訓被檀先生邀請當“參謀”,去江浦某小區看一套住房,晚上應檀先生邀請喝酒吃飯,這才發生了後面的悲劇。檀先生承認事情的過程,但堅持認爲不是自己的責任。#p#副標題#e#
送人者應承擔次要責任
“朱培訓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飲酒的危害應該是很清楚的。對於自身死亡的後果,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而檀作爲護送人員,在明知朱培訓飲酒過多的情況下,其護送、幫助義務未能完成,從而導致朱培訓在失去照顧的情況下喪失生命,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浦口區法院的判決書中,最關鍵的就是以上這短短的100多字,表明了法官的基本態度。當然,最讓檀先生不能接受的,就是高達10.6萬元的賠償。這其中還包括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當初,死者家屬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法院認爲過高,“酌定爲1萬元”。
在南京,好人還能不能做?
陪喝酒的人有間接責任。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的唐迎鸞律師認爲,警方調查的死因很關鍵,朱是“醉酒後凍死”,而檀請朱喝酒,間接導致朱醉酒。當然陪他喝酒的人也有相應的責任,死者家屬也可以將四人一起告上法庭。
以後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如果法院維持原判,對社會良知將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以後沒人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這等於是說,我不送你,什麼事都沒有。我送了你,只要不送進家門,你出了事,都算我的。”江蘇行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葛勇武說,拋開良知不談,即使從法律上的“義務”來說,也是有限度的。大家在一起喝酒,送對方回家,基本上是出於朋友感情,沒有太多的“義務”可言。再加上對方行動自如,又能自己上下出租車,清醒程度比較高。按平時的情理和禮節,肯定只送到小區門口或者樓下。“對方都說了不用再送,你還要硬送,不難堪嗎?”
不能要求每個人都當奧特曼。“法院的判決,只會對死者家屬是一個安慰,卻傷害了大多數人。”南師大一名社會學家認爲,送醉酒的朋友回家是一件挺微妙的事。送與不送之間,沒有硬性規定,完全憑現場情況判斷。送不送進家門,卻是一個共識。“如果不是爛醉如泥,估計10個有9個都只會送到樓下。”而檀先生只是做了一個普通人應該做的事,卻要因此付出不普通的代價。“這是他一個人的意外,法院一判決了,就會演變成所有人的分內事。你非要一個人去面對他完全無法預知的事,這就是要每個人都當奧特曼。”
國外有“好心人免責條例”
對於這件事,網友的態度不再是“一邊倒”。有的網友說,“好人不能做”。有的網友說,既然做了好事就要把事情做完,至少要打個電話給他家人,讓他家人在門口接也好啊!網友“韶老張” 回帖說:如果你託朋友送一個小孩,你朋友把小孩送到了門口,小孩說我到家了,難道你朋友就可以轉身走了?如果小孩沒有進家門而是出去玩了,最後丟了!你覺得你朋友有責任嗎?
有一名網友舉了國外的例子,來解決這種“兩難”。加州的幾個年輕人一起開車出遊,其中一個女孩開車時遭遇了車禍,被卡在車裏出不來,她的好朋友趕忙前來營救,最後女孩癱瘓了。女孩將好朋友告上法庭,說朋友拉她出車時用力過度,導致她癱瘓。加州議會司法委員會於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例”,並提交議會表決,最終75比0票通過了“好心人免責條例”,該法的生效使得癱瘓女孩只能撤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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