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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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爲考試成績合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纔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強調,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後,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涉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審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方案,確定並公佈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指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衛生部。

此外,《辦法》還對承辦考試機構考務工作、考點的主要職責、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報考條件、須提交材料、考試工作人員迴避制度等作出規定。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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