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藏獒咬傷稱受驚嚇患冠心病 索賠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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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記者瞭解到,此案是《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本市首例危險動物傷人案。

老太藏獒咬傷稱受驚嚇患冠心病 索賠5萬餘元

今年7月28日晚上7點左右,王老太抱着2歲半的孫女出去遛彎。王老太說,正好遇上張先生遛狗,那隻藏獒沒拴狗鏈、沒戴嘴套。因藏獒突然衝過來,她被藏獒咬傷左臀部。

王老太稱,被藏獒咬傷後,她經常驚慌、心悸,住院治療後被診斷爲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王老太隨後起訴向藏獒的飼養人和主人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萬餘元。

庭審中,藏獒的飼養人張先生說,事發時拴有狗鏈,因王老太喊了一聲,狗驚了,掙脫狗鏈撲了過去。張先生表示,王老太確實被狗咬傷,但其冠心病與被狗咬無關。而藏獒的主人則對自家的狗咬人感到難過,並稱法院會公正判決。

在賠償問題上,因雙方分歧太大,法庭主持調解未能成功,將擇日再審。

據悉,《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寵物傷人案都適用《民法通則》來審理,其中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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