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七類救助對象 可獲補充報銷最多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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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救助對象 可獲補充報銷最多15萬元

廣州七類救助對象 可獲補充報銷最多15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在政府基本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廣州困難羣衆還能獲補充性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廣州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廣州市困難羣衆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昨日公佈。《廣州市困難羣衆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救助外還能再報銷

­根據《辦法》規定,廣州市困難羣衆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是通過政府投入資金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在政府基本醫療救助基礎上對困難羣衆實施的補充性醫療救助。

­《辦法》明確,救助對象身份認定按照《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救助對象應提供相應救濟身份證明。

­另外,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3個月內應辦報銷手續

­根據《辦法》規定,救助對象應在醫療費用發生後3個月內(康復治療或訓練費用可每季度報銷一次),到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見附件)辦理報銷手續,並提供以下資料: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救濟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發票或加蓋社會保險機構(醫療救助機構)業務用章的醫療費用發票複印件、門診醫療費用清單、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清單、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根據規定,辦理機構應當在收齊救助對象提交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並將醫療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對象提交的個人賬戶。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困難羣衆在2016年12月12日起至《辦法》發佈之日其間發生的救助費用,按本辦法執行。

­本市戶籍七類救助對象享此待遇

­因病致貧人員:診療個人自付部分報銷八成

­《辦法》第八條規定:困難羣衆在普通門診(或急診)治療終末期腎病、腎病綜合徵、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結核、惡性腫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風溼性心臟病、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類風溼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急危重症孕產婦、兒童緊急救治項目的,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由廣州市民政局指導經辦機構以治療需要爲原則制訂)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爲100%。本條規定的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單項年度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九條規定: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的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80%比例予以救助,本條規定的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單項年度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規定: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且年度醫療救助金額未達5萬元的困難羣衆,在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經市婦聯批准的單親困難母親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爲100%。

­第十一條規定: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且年度醫療救助金額等於或超過5萬元的困難羣衆及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爲100%。

­精神病患:符合條件住院自付部分報銷八成

­《辦法》規定,本市戶籍持證精神殘疾人,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每人每月救助100元,當月使用,不滾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單位或公安機關送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的本市戶籍精神障礙患者,且未享受《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及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門和社會資助後,按80%的比例救助:(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困難家庭:18歲以下兒童住院康復費報六成

­《辦法》規定:本市戶籍18週歲以下,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廣州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以下的持證精神、智力殘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復訓練資助待遇的對象),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訓練,個人負擔的康復費用按60%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申請人提出家庭收入覈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期間的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個人自付部分報八成

­《辦法》規定,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且患有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的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艾滋病及住院分娩,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支付80%,單項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爲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困境兒童:在定點住院治療自付部分全報銷

­《辦法》規定,經認定的困境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支付100%。困境兒童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認定。

­優撫對象:定點醫院治療自付部分報銷五成

­《辦法》規定,本市戶籍持證優撫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額5萬元。

­器官移植者:個人自付部分100%予以報銷

­《辦法》規定,本市戶籍持證困難羣衆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器官移植髮生的個人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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