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給女友投資近3萬後討不回 女子被抓後獲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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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戀愛中轉賬29300元 前男友將她送進看守所20個月 中院裁定重審 )
回想起看守所裏的日子,31歲的女子林霞(化名)直言:太絕望。曾經的男友,將她送進高牆,讓她不知該如何面對親友。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林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這時,林霞已在看守所中度過了400多天。
林霞堅持認爲,自己是被前男友劉峯(化名)陷害,於是提起上訴。2017年11月28日,西安中院作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雁塔區人民法院重審。
10天后,20個月的刑期已滿,林霞重獲自由。
如今,該案被髮回重審,又重回起點。雖然林霞堅持認爲自己無罪,但公訴機關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方面告訴紅星新聞,該案事實清楚,只是存在對電子數據的認可問題,“我們堅持一開始的公訴意見,即被告有罪。”
對此,林霞的前男友劉峯稱,“目前沒有接到法院的重審通知,我只能相信法律。”
林霞(化名)和前男友劉峯(化名)在戀愛中的合影
戀愛期間轉賬2.93萬元
男方:是借款投資,女方:是戀愛補償
一場戀愛是這起案件的開始。
2014年,28歲的林霞被父母催婚。同年9月,她在某著名婚戀網站發佈了徵婚信息。不久,劉峯主動聯繫林霞。相識後不久,二人相戀。
在判決書中,劉峯曾辯稱,林霞曾在徵婚材料中謊稱自己是某國有企業人力資源主管,而2014年9月29日二人首次見面,林即以單位集資買房爲藉口向他借錢。第二天下午,他將1萬元現金交予林霞。
劉峯告訴紅星新聞,當時,自己之所以輕易將1萬元給了初識的林霞,是因爲“剛和前妻辦離婚,心情不好,她要1萬,說要買房。我想,1萬元能認清一個人,那也值了。對我來說,1萬塊錢,也就那樣吧。她提出要現金,在離婚那種狀態下,我不太理智,就給了。”
劉峯(化名)在審判書中的部分陳述
“(同年)10月3日,林霞說她認識一些做醫療器械的人,可以賺錢……承諾投資1萬,每月可賺300元到500元。”判決書中,劉峯稱,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自己曾前後兩次將5萬元現金交給林霞投資醫療器械。但兩個月後,他向林霞討要本金未果。“讓我再投點資,湊個整數,到時連本帶利一起歸還。”2015年2月16日,他給林霞轉賬29300元,“還給了身上的700元現金。”
劉峯稱,“當時是過年期間,單位發了3萬元年終獎。她說了買房還是做生意,就給她取了29300元,然後掏了700元的現金。這次她也提出全要現金,但我留了一個心眼。”
對此,林霞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再三否認劉峯曾數次給自己現金的說法,但她承認,29300元轉款確實存在,“那不是投資。戀愛期間,他沒給我買過東西。而且,很多生活費都是我家出的。分手後,他給的這些錢算是補償。”
同時,她對投資的說法並不認可。她告訴紅星新聞,自己確實在某國企工作,但請了長假。戀愛前,劉峯隱瞞了自己曾經結婚的事實。她意外得知後,二人的關係逐漸走向破裂。
在判決書中,紅星新聞看到,經查實,林霞系某國企旗下一賓館辦公室職員。
審判書中的部分內容
劉峯也承認,在與林霞交往期間,自己並未離婚,“當時,自己與前妻已分居半年,當年8月提起離婚訴訟,要走過程。”
林霞向紅星新聞提供了一份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他的前妻給的,劉被訴訟離婚。”劉峯向紅星新聞證實,這份調解書屬實。
其中,劉峯前妻稱,“被告(劉峯)性格古怪多變,做人沒有誠信,經常出爾反爾……2014年7月雙方再次發生衝突後,被被告趕出家門……由於被告種種極端行爲導致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劉峯(化名)離婚時的民事調解書
這份調解書中,雁塔區人民法院載明,“經詢,被告(劉峯)對上述事實表示認可,並同意離婚。”最終,經法院協調,劉峯補償前妻4萬元,落款時間爲2014年11月12日。此時,劉峯與林霞已在婚戀網站上相識2個月。
男方“討錢”大半年未果
找人騎車將前女友父親撞倒在地
劉峯稱,此後大半年,他本人打電話、發短信給林霞,“要錢,但對方不理。我到他們家敲門,我親戚也去過。”
這點得到了林霞的證實。林霞回憶,劉峯曾多次“跟蹤”自己,她稱,2016年6月,劉峯僱傭未成年人在街頭將她的父親撞倒在地,結果被自己揪住,“撞人的小孩告訴我,是劉指使的。”
日前,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相關辦案民警向紅星新聞證實,林父確實是被劉峯僱人撞傷。“但事發後,讓她(林霞)過來了解情況,她一直沒來。所以就沒進展了。”
撞倒林霞(化名)父親的車
林霞(化名)父親被撞傷
對於撞人事件,劉峯解釋道,“那時,我上班,不可能天天去(要錢),偶爾找人去要。撞她父親的人是找的人再找的,但我不知道他們會把人撞了。而且,該接受什麼處罰都接受了。哪怕這個就算在我頭上吧,但她還是沒還錢。”
2015年9月13日,劉峯報警。之後,警方立案偵查並在公安網上展開布控。7個月後,林霞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原告提供短信截圖成“鐵證”
法院:可相互印證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下達,最終只認定林霞詐騙293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退賠劉峯29300元。
一審判決結果
紅星新聞查閱到,《刑法》第266條明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在這份編號爲(2016)陝0113刑初952號的判決書中,紅星新聞看到,29300元的銀行流水以及劉峯提供的兩條內容分別爲“不是跟你說了人力資源主管” “西安益飛醫療器械”的短信成了林霞實施詐騙的“鐵證”。
雁塔區警方提供的材料顯示,因電信運營商處通話及短信記錄只能保存半年,因此,劉峯與林霞事發時所持手機的短信及通話記錄無法調取。
林霞的辯護律師認爲,本案短信截圖是劉峯自己打印好交給公安機關,不是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提取,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公安機關委託鑑定的劉峯的手機已被其進行維修和數據恢復,並非最原始的檢材。劉峯又正好是電子信息方面的工程師,不能排除其篡改或編造虛假短信的可能。
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在庭審階段,林霞也曾辯稱,29300元是劉峯給自己的補償款,轉賬記錄只能證明一方轉出錢,另一方收到錢,不能證明錢款是通過詐騙手段取得。同時,劉峯遞交的短信截圖自己並不知情,更不知道“西安益飛醫療器械”的存在。
劉峯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稱,自己是學機械的,和通訊方面沒關係。“再說,我提交上去,公檢法部門會按法律查證,又不是我提供什麼,他們就採信什麼。”
雁塔區人民法院並未採信林霞的陳述,“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致,不符合常理,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而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銀行流水、鑑定意見、情況說明等可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較大財物的事實成立。”?
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女方上訴後獲重審
西安中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面對一紙判決,林霞選擇了上訴。
近日,西安中院作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雁塔區人民法院重審。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
12月7日上午9時,刑滿,林霞走出雁塔區看守所。母親見她走出,迎了上去,一陣痛哭。林霞則強忍着,她說,不敢看父母,也不知道如何面對親友,“在裏面曾想過自殺。”
回到家後,林霞扎進浴室,沖洗了很久,“我想洗清我的冤名。”重獲自由20天,她感覺自己仍被鎖着,“基本躲在家中。”
劉峯則堅稱,林霞騙了自己,“法院只認定2.93萬元,但本來我想,把所有的損失都拿回來。她如果是真心誠意的,就該100%填寫自己的真實材料。而且,在報警前,我已主動聯繫了他們大半年。如果她沒有欺騙的想法,能把這個事情說清楚吧?我是個普通人,也有了自己的家庭。我只能相信法律。”
但在林霞眼中,這僅是情侶間的民事糾紛,不該被安上詐騙的罪名。她說,情感糾紛換來了長期的羈押,“希望能證我清白。”?
劉峯(化名)曾在林霞(化名)樓下深夜討要錢款
公訴機關方面堅持認爲有罪
稱短信記錄是最有力證據
該案被西安中院發回重審裁定。這意味着,林霞又有了希望,當然也可能面臨敗訴。
雖然林霞堅持認爲,自己是被誣告的,但公訴機關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方面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負責該案的檢察官告訴紅星新聞,該案發回重審後,或會變更承辦人。
在這位檢察官眼中,該案最有力的證據即是劉峯與林霞的短信記錄,“雖然這部分有認識分歧,存在對電子數據的認可問題。但是,作爲公訴機關,我們得考慮篡改的可能性,得排除合理懷疑。劉提供的短信內容與公安機關恢復的一致,這也經過了第三方的鑑定。法院這才綜合認定的。”
“我們堅持認爲林霞有罪。”這位檢察官強調了自己的公訴意見,他同時表示,“我們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不輕易聽信口供,但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她也有上訴的權利。”
那麼,爲何此案會被髮回重審?這位檢察官告訴紅星新聞,“雖然我們認爲事實清楚,但可能西安中院的標準和要求更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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